2023年3月26日 星期日
    标题: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发表日期:2007-08-08  新闻来源:  编辑:admin  此文共有5609阅览


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 关闭本页 >>>
关于我们  |  办公OA |  后台管理 

2007-2021©版权所有: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971)8176617  [青ICP备12000397号-6]
本站今日共有33人次访问,昨日共有1349人次访问,累计共有5964824人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