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6日 星期日
    标题: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08-07  新闻来源:  编辑:admin  此文共有5263阅览

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35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1991]价费字216号《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我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项目
    (一)超标排污费。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超标废水、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和《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的规定执行。超标排污费收取以后,不再收取《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费按月计算,按季收费。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按青海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青环计字(90)第067号《关于开征青海省排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但不得与超标排污费重复收取。

二、省级管理项目
    (一)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和污染监测及其他任务的前提下,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青海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见附件五)的规定执行。
    (二)放射性废物收贮费。环保系统放射性废物收贮部门,对放射性废物收贮,可收取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收费按《青海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见附件六)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可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收费按《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规定执行。

三、各种排污费收入属预算内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环境监测服务费、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由单位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附件三《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附件四《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附件五《青海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附件六《青海省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标准》
    附件七《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

 

 

 


青海省物价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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