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7-06-22 新闻来源: 编辑:admin 此文共有5088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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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摘 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儿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 |